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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XX,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江文勇

审判员夏尚云

二Ο一Ο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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