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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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汤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趁无人之机,用自制T型和L型撬锁工具,将索亚东的一辆红色奥斯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9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索XX的陈述、证人杨XX证言、抓获证明、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评估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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