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德文与被执行人张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仁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德文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苗苗长期外出未归,无法找到其本人,且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申领债权凭证,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院于同日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周凌云
审判员吴满生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