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女,27岁。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郭xx,男,30岁。
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郭小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xx提出离婚,被告郭xx表示同意。
二、婚生男孩郭小x由被告郭xx扶养,原告许xx不承担扶养费。
三、原告许xx带走LG液晶组装电脑一台、8条被子、5条粗布单子及个人衣物。于2009年7月底前履行完毕。
四、原告许xx有探视男孩郭小x的权利,被告郭xx应予以协助。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朱自豪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