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常州市X区海汉灯饰经营部业主,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江苏常州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纪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0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茅昉晖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