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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郭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南、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大丰、张自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旭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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