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靳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圣奥家居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靳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圣奥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家居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7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靳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做出(2010)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俊文、被申请人圣奥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