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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朝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程某礼,系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元,由上诉人汉中金马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某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陈朝晖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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