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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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寇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梁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市大成(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滟、李某,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甲因不服郑州市X乡规划局2010年3月10日颁发的郑规地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于2010年8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的诉讼代表人梁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新生,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屈峥、左某某,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2010年3月10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颁发郑规地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用地现状为“旧区”,建设位置“菜市街南乔家门东”;征地性质为“调剂”;地块面积“x.83”,建设用地面积为“x.73”,公共道路面积为“9693.13”;用地分类为“商业用地”,该许可证附件应遵守事项中,被告注明此证仅用于办理拆迁许可手续,拆迁完毕后交回此证。

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2010年9月9日提交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建设用地许可证附件[郑规地字x],证明:该行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现状为“旧区”,建设位置“菜市街南乔家门东”;征地性质为“调剂”;地块面积“x.83”,建设用地面积为“x.73”,公共道路面积为“9693.13”;用地分类为“商业用地”,该许可证仅用于办理拆迁手续,拆迁完毕后交回。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关于申请办理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请示。证据2-3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向郑州市X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8)X号文件,证明天荣时装城商圈项目已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5、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文件[郑拆管字(2009)X号];6、郑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处理笺。证据5、6证明郑州市旧城改造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如旧城改造项目属于各区政府的,由区发改部门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到区旧改工程项目的实施部门作为拆迁人,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拆迁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7、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文件[管发展统计(2010)X号];8、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文件[管政函(2010)X号]。证据7、8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按照“郑拆管字(2009)X号”文件的要求,由管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将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到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作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关于协调解决天荣服装城升级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函,证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政府向郑州市X乡规划局致函说明,天荣服装城升级改造项目中遇到的信访问题,将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改造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解决。10、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11、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税务登记证;12、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介绍信;1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申请经办人身份证。证据10-14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体证明文件齐备。15、审批图,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申请用地项目符合用地规划。16、批前公示登记表;17、批前公示图及照片。证据16-17证明郑州市X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已依法履行公示程序。

原告诉称:原告是天荣服装城商业房的业主。2010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处得知,被告于年初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颁发了郑规地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商业”。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位置为菜市街南、乔家门东。将该局原规划并建成的天荣服装城规划在内。原告认为被告为政府机关从事“商业”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证明原告的天荣服装城商用营业房,系经规划批准由郑州龙马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建商用营业房。根本不属于《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的强制性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决定拆”。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为管城房管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于骗取拆迁许可证对原告商用营业房进行拆迁,其批准的用地范围超出了“旧城改造”范围,违反了《循环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撤销。2、被告和管城房管局在本案复议中的答辩状。证明管城房管局不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主体“建设单位”,依法不能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郑州市X乡规划局为管城房管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帮助管城房管局领取《拆迁许可证》。被告为不是“建设单位”的管城房管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撤销。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证明所谓的“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性质属于旧城改造;还证明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商户1092户。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不仅超出了“旧城改造”范围,也超出了《关于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所规定的350户,属于滥用职权,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1、答辩人依法享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相应职权。2、答辩人核发的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适法正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向答辩人提交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郑州市人民政府项目批准文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的立项文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文件等材料,答辩人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为其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且发证前依法履行了公示程序,故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的辩称意见同被告一致。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1-9,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4-郑州市政府[郑政(2008)X号]文件,证明了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是商铺总建筑面积为3⊥3天荣时装城商圈,并没有批准商铺总建筑面积为6⊥3的所谓“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证据8-管城区政府管政函(2010)X号文件及证据9-《关于协调解决天荣服装城升级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函》,证明所谓的“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性质属于旧城改造。而原告的新建商用房明显不属于“旧城改造”的范围。对证据10-1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根据该证据足以证明管城区房管局没有从事商业和开发房地产的资格,没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资格。对证据15-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综合原告的质证意见,其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1-原告的房产证不能证明不属于旧城改造。结合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系天荣服装城商业用房的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权证。2008年1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8]X号文件将“天荣时装城商圈”列为2008年度郑州市第一批重点项目之一。2009年9月2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郑州市旧城改造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存在问题的请示》,该文件对旧城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旧城改造项目属于企业投资的,由区发改部门对企业进行核准和备案,企业作为拆迁人到市规划、市国土部门、拆迁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是旧城改造项目属于各区政府的,由区发改部门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到区旧改工程项目部,由拿到项目批准文件的旧改工程项目部做为拆迁人,到市规划、市国土部门、拆迁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郑州市人民政府以请示处理笺形式将上述意见提交郑州市政府有关主管领导批示,批文显示同意郑州市拆迁办的处理意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申请“天荣服装城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2010年1月15日以管发展统计[2010]X号文件批准该申请项目。文件所批复的项目名称为“天荣服装城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地址为“乔家门以东、菜市街以南、东三马路以北、第三人民医院以西;建设规模及内容:拆迁总面积约5.6万平方米,涉及商户约350户,居民357户。建设高层商业、商务联体楼一栋,建筑规模60万平方米。总投资及资金某源:该项目总投资为56亿元,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自筹。2010年1月1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向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现为郑州市X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天荣时装城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1月19日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现为郑州市X乡规划局)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2010年1月20日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现郑州市X乡规划局)对本案的规划项目进行批前公示,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审批意见,同意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核发郑规地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颁发的作为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没有直接处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对原告权利进行处置的是将来的拆迁行为,如果原告在拆迁阶段权利受损,仍可寻求救济,故对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规划许可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启

审判员孙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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