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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孙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邹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邹某主张因相邻关系与被告孙某某发生纠纷,由于而原、被告居住的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系危房,亦经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同意报废拆除。故原告无权就居住该房屋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主张权利,亦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邹某主张因相邻关系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发生纠纷,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居住的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系危房,亦经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同意报废拆除。故上诉人无权就居住该房屋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主张权利,亦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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