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某印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