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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某印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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