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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强非法制造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8年始,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其暂住处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内制造各类假发票并转售给他人牟利。201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上述暂住处查获伪造的“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发票”、“江苏省苏通大桥车辆通行费发票”等共计221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陆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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