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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刘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亚琳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周某某所开的彩票投注站赊购彩票x元,被告于2008年11月份之前归还原告周某某x元,余款x元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本年的5月底还清,但被告到期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自愿于2009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余款x元于2009年8月10日前全部清偿,原告周某某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亚琳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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