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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5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靳志远,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武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靳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女友温XX发生感情纠葛,携带菜刀到汝阳县X镇下店小学,准备对温XX的女儿马XX行凶。被群众发现后弃包逃走。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温XX、郭XX、程XX、赵XX、赵XX、赵XX证言,辩认笔录,抓获证明,汝阳县X镇下店小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提取的提包、手机、菜刀等,被告人徐某某手机已发短信的记录,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自己买菜刀是为了回家里使用,到下店小学是为了看望女儿,自己没有杀人的目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报复被害人制造条件,并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经审理查明,2003年前后,被告人徐某某与汝阳县X镇X村已婚妇女温XX开始同居,期间温XX与其丈夫马某的女儿马XX曾与被告人徐某某及温XX二人共同生活。因温XX不愿再与被告人徐某某保持同居关系,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到伊川县见到温XX,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某扬言要对温XX之女马XX行凶。201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携带一提包(内装一把菜刀)来到汝阳县X镇下店小学欲对马XX行凶,因学校大门上锁未能进入。后当地村民欲对其进行盘问时,被告人徐某某逃跑,村民追上将其提包夺下。被告人徐某某逃至汝州市X镇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温XX证言。证实自己于六年前与徐某某非法同居至2009年8月徐某某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结束。自己不愿再与被告人徐某某保持关系,徐某某刑满后纠缠不放,还让给他5000元钱。2010年5月12日,徐某某与其在伊川县城见面后发生争执,自己被徐某某打了一耳光。徐某某当面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说要砍自己女儿马XX。13日上午10点徐某某打电话称到下店小学,喊门没开,拿的东西被人夺了。

2、证人郭XX证言。称自己和温XX系同居关系。数年前温XX和徐某某好上了,两个人在一块了几年。徐某某因盗窃从监狱出来后,温XX想与徐某某分手,徐某某就对温XX实施报复。2010年5月12日下午,徐某某在伊川县城打了温XX几耳光。温报警后,徐某某跑了。晚上徐某某打电话称让自己和温XX晚上到水寨,他已买好了一把砍刀,要砍自己和温XX每人一只手算没事。如果不去,第二天要到汝阳砍死温XX的小女儿。到13日上午8点多不到9点时,徐某某又给温XX打电话说刀已买好,上午将去汝阳砍死温XX的闺女和儿子。到中午时徐某某又给温XX打电话说东西在上店镇被人撵掉了。

3、证人程XX(下店小学教导主任)证言。证实2010年5月13日上午7时50分,一个成年人说要进学校找个小孩,自己不让他进。十一点钟准备下学,发现那个陌生的成年人还在大门外站着。

4、证人赵X国证言,证实2010年5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到学校接孩子,听人议论有个四川籍的男子到学校非要进学校,学校不让进,该男子往南边的河滩去了。正议论时这个男子从河滩方向往学校走过来,手里掂一个布包。自己和几个人朝这个人走去,想看他干啥。这个人开始往河滩方向跑,自己和另外几个人在后边追,追上后把布包夺下,那个人继续跑了。把布包打开看,里面有一把新切面刀,还有照片、户口簿等物。户口簿显示此人是四川省宜宾市人。

5、证人赵X玉证言。证实当天上午在河滩附近见了一名四川籍的男子,这人问下店村除了下店小学有无其他小学。该人外地口音,头上戴长沿帽,脖子上戴一粗金项链,手里掂一个布包。后听村里人说此人掂的包里装有刀,他来找学校是找马玉虎报复的。

6、证人赵X红证言。证实2010年5月13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在自己家北边见有一个三十四五岁的男的,不是本地人。和那人说话,那人说的像是四川话。那人说马玉虎媳妇和他过很多年,现在不和这人过了,这个人要报复她。去学校找她的孩子,把她的孩子弄得缺胳膊少腿的,让她活受罪。他在取照片时,自己看见他包里除衣服等东西,还有一把新菜刀。

7、辩认笔录。经赵X国、赵X伟、赵X红辨人。X号照片徐某某就是当天上午到上店镇下店小学的人。

8、抓获证明。证实汝阳县公安局上店派出所2010年5月13日接警后在汝州市X镇派出所附近将徐某某抓获。

9、汝阳县X镇下店小学证明。证实马XX,女,X年X月X日生,2008年11月由外地转入该校,现在一年级就读。

10、扣押物品清单。侦查人员从徐某某身上及赵X国处扣押手提包、菜刀、手机等物。

11、物证:提取的提包、手机、菜刀等。

12、被告人徐某某手机中已发短信的记录。内容中证实其同温XX感情破裂,向温XX要钱的事,并提到“学校”、“徐XX(即马XX)”、“叫小女儿不要上学”等言语。

13、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身份。

14、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其供述了与温XX同居,后温XX提出分手。2010年5月12日其从台州坐车到伊川。5月13日在伊川县城见了温XX,发生争执,打了温XX一耳光。5月13日到过汝阳县下店小学,随身携带的包里有菜刀以及包被当地群众夺走的事实。

以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到学校是为看马延好,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携带菜刀到校园门口,意欲非法剥夺被害人马XX生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徐某某尚未接近犯罪对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处于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阶段,应属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属犯罪未遂不当。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曹万波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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