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闻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闻某某,又名闻某林,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和,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卫星、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某某诉称,1995年12月9日,我以x元的价格将一辆“2020”车卖给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因现金周转不及时,当时只付给我8000元,余款x元未付,我与被告杨某某讲好,余款按月息1%计息,结算时本息结清。为此,我与被告杨某某还立了协议书。至今,被告杨某某仍未付给我x元车款及相关利息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车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1995年12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汽车买卖协议,未实际履行,协议签订后,因原告未满足我的条件,协议未履行。原告的诉讼已超时效,协议签订是1995年12月9日,距今已14年之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9日,原告闻某某将其购买的汤阴县检察院牌照为豫x的2020吉普车卖给被告杨某某,同日,原告闻某某(甲方)与被告杨某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自愿将2020车以x元卖与保红,乙方同意出x元。因现金周转不及时,先付款8000元,余款计息,月息百分之一,结算时本息结清。为防止出现纠纷,双方立字为证。甲方闻某某,乙方杨某某,中证人张XX。”在审理过程中,中证人张XX到庭作证,张XX证明,1995年12月9日协议是在闻某某家里签订,张XX书写,8000元付没付协议上写的很清楚,协议签订后,原来给闻某某开车的司机张XX给被告杨某某开车了,张XX于2006年因车祸去世。证人卢XX到庭作证,卢XX证明,其丈夫张XX原来给闻某某开车,1995年闻某某将车卖给了杨某某,后来张XX给被告杨某某开车,开的是同一辆车。证人刘XX、王XX证明,1995年在闻某某家玩,听说他家卖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995年12月9日协议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995年12月9日协议书,被告杨某某对签字予以认可,中证人张XX对协议也予以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应为有效合同。协议中约定,卖车款为x元,因杨某某资金困难,先付8000元,余款x元按月息1%计息,因此,被告杨某某应当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闻某某车款x元及利息。故原告闻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辩称1995年12月9日协议未实际履行,经审查,虽然证人刘XX、王XX的证言是听说闻某某家卖车,系传来证据,但协议中证人张XX和司机张XX的妻子卢XX均到庭作证,证明杨某某在协议签订后实际使用了所买卖的车辆,证人张XX和卢XX的证言和1995年12月9日协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被告杨某某辩称1995年12月9日协议未实际履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某某辩称协议签订日是1995年12月9日,距今已14年之久,原告的诉讼已超时效,鉴于协议上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此,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已超时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闻某某车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1995年12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刘海静

陪审员赵欢

陪审员王书芳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志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