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与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略)-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雪龙泡沫制品厂业主,现住(略)-X栋。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住(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太子城。居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孙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09)本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八十五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立志

审判员刘天伟

审判员于昕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利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