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