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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案
时间:2005-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83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制药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南通礼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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