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系中牟县X乡X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5月25日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乙、赵某丙,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清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乙、赵某丙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