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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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系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融资部融资专员。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靳某某,河南长建(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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