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全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伟华,河南德奇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冯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冯某某、吴某某离婚;(2)婚生子冯某由冯某某抚养,如若吴某某代抚养,冯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绿云小区的房产归吴某某所有(约x元),新购买郑密路房子归冯某某所有(约x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岭、被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伟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纪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