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8月5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留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付子女抚育费,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5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2008年4月26日婚生一女,取名刘亚茹,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虽有因生活琐事生气现象,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和好大有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明,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留柱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