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阳、李某芹),男,苗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苗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光甫,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某表示愿意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并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泽端
审判员黄飞
审判员张登明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