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行和解期限五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和解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达成协议。本案恢复审理程序后,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做房屋评估鉴定,评估部门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了评估报告书。现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1978年自由恋爱,1980年12月登记结婚。1981年9月11日婚生一女取名董某。婚后原、被告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有殴打原告的情况。近几年因被告对原告缺少信任,对原告进行猜疑,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致使原告曾于2007年4月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于2007年6月2日作出了(2007)湛民(1)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未得到缓解,被告于2007年外出打工至今。现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本市西苑小区X村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房产证上显示所有权人为其女儿董某,董某同意该房产作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009年3月16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在外地写信同意原告选择平顶山市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了平中企评报字[2009年]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x.00元。自1997年6月被告董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新华营业部投保了夕阳红递增终身养老保险,交费期20年,每年交纳保险费2036元,保险费已交至2009年5月31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本市西苑小区X村X号楼X单元X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原、被告领取调解书时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x元。以被告董某某的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新华营业部投保的夕阳红递增终身养老保险归被告所有。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2400元,共计2700元,原、被告各分担13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