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ΟΟ九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伟
二ΟΟ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陶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