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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与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杨砦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郝某甲,男,1951年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开封市鼓楼区X街道办事处杨砦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郝某乙,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郝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开封市X街道办事处杨砦村民委员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原审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郝某营是在被申请人的诱骗下缴纳的承包费。租赁设备已交回,设备丢失申请人不应负责任,没有返还义务。自建房及水电管线设备不属本案受案范围。故,原审处理有误。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申请人称,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子是在被申请人诱骗下缴纳的承包费,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申请人称,租赁设备已交回,没有返还义务,亦无相关证据证实;申请人称,自建房及水电管线设备不属本案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郝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郝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姚翠萍

审判员马建庄

审判员尹福中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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