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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冀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红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冀某某,男,汉族。

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材料公司)与被告冀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陶红旗,被告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材料公司诉称,被告原在其单位上班,2008年3、4、5月的工资均由被告姑姑卢万英带领。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其因故未能参加庭审,但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裁决,要求其支付被告工资。其不服,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其支付工资36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此原告不能就该案件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霞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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