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工力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某乙、漯河市工力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虎,被上诉人靳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工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