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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陈某才诉上诉人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慎元,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审原告陈某才(已故)之妻。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原告陈某才诉上诉人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才意外死亡,陈某才的妻子董某某申请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慎元、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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