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汇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该案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并非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