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新汇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新汇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该案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并非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