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仵某某。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原审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因犯流氓罪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5月7日作出(87)管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87年7月8日作出(87)刑二字第X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仵某某仍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2005)郑刑立复字第X号通知书予以驳回。2008年3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立刑字第X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长岭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仵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勇、杨立浩和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1、一九八五年四月至一九八六年六月,被告人仵某某先后借他人淫秽录像带《咪咪的生日晚会》、《巴黎杀手》、《骑马射箭》、《放荡好奇的年轻人》等淫秽录相带,在仵某、宋建民家、王某某家、管城税务分局等处播放多次,观看人数达六十余人次。
2、一九八五年九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仵某某,到郑州市汝河小区X号楼牧永年家,利用借到的录像机、空白录像带、淫秽录像带及牧的彩色电视机复制淫秽录像《放荡好奇的年轻人》,因不懂技术和缺少连接线,当晚未复制成。次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拿着仵某某写的便条到郑州市陇海电影院找到该院职工丁方圆求教。后黄某回牧家,将淫秽录像带复制成功。当晚,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伙同吴xx在牧家观看了复制的淫秽录像带。复制带由黄某某保存并传播,观看人数十五余人次。
3、一九八六年六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仵某家中,利用借到的录像机、空白录像带、彩色电视机和淫秽录像带,复制《性的出卖、女职员的特性、狡猾的女孩》等淫秽录像带一盘。复制的淫秽录像带由仵某某保存。
一审认为: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复制淫秽录像带,仵、黄某多次传播淫秽录像,社会影响极坏,情节恶劣,三被告均已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王某某的罪行较轻,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及《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仵某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流氓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复制淫秽录像带,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又多次传播淫秽录像,情节恶劣,三被告均已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黄某某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规定,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被告人仵某某“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仵某某申诉称,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护称,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流氓罪。
黄某某称,碟子是他人借的,不是其翻录的,原来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
王某某称,原来的供述存在逼供,复制的片子是“警花出更”,原裁判认定的大部分事实属实。
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申诉人仵某某的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仵某某复制淫秽录像带,并多次传播淫秽录像,有缴获的淫秽录像带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并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复制淫秽录像带,被告人仵某某、黄某某多次传播淫秽录像,情节恶劣,按照三被告人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仵某某的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87)刑二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87)管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