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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诉讼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时一次性向张××支付补偿款人民币x元整。双方就该案别无其他纠纷。

一、二审诉讼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张××承担。

以上调解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邢智慧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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