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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侵犯承包经营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侵犯承包经营权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自愿定于2009年9月14日前补偿被告

王某乙1000元。

二、被告王某乙同意原告王某甲使用其门前约2分空地。

三、诉讼费100元,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富兴

代理审判员黄伟力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雷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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