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第五建筑公司驻峡工程处。
被执行人:冶金部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驻峡工程处。
被执行人:冶金部第十三冶金建设企业公司。
申请复议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执异字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与福建南安第五建筑公司驻峡工程处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杨尔洲
代理审判员王军
二00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