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0年1月29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3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李××因更换碟片发生冲突,王某某用巴掌打在李××的脸部、耳部,致李××右耳穿孔,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并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横山县X街李家洼市X巷李××的“万家音响店”要求李××更换碟片时,与李××宏发生冲突。王某某用巴掌打在李××的脸部、耳部,致李××右耳穿孔。经榆林高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私下调解。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王某某来他门市要换碟片,他不同意,王某抢了几张碟片,并在他头上、脸上打了十几巴掌。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与李××因为一张碟片发生纠纷,王某某把李××打了一耳光,李××说把他耳朵打聋了。3、证人苏××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14日下午约3时许,他看到李××和一个男的厮挽着。李××让他给报警,他便拨了110。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与李××因更换碟片发生争执,李××骂他了,他生气了就在李××脸上打了两巴掌,又朝头上打了两拳。5、司法鉴定书,证明李养宏的伤情。6、户籍证明,证明王某某的年龄情况。7、调解协议、领条,证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私下调处。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故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万海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