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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中诉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某第十村民组、陈某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原告父亲),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华珍,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路办事处老鸦陈某第十村X组。

负责人陈某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车骏华,河南公为(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三人妻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华珍,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陈某甲中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路办事处老鸦陈某第十村X组、陈某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陈某戊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老鸦陈某十组负责人及该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与被告第十村X组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第十村X组的土地一亩、房屋八间。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合同,被告称准备将土地整体出租,让原告先使用。2008年11月被告陈某丁开始抢占土地,2009年4月被告第十村X组宣布将包括原告原来租赁土地在内的12亩土地对外公开竞标招租,原告交纳了竞标押金,但被告第十村X组在没有进行投标、竞标的情况下,与被告陈某丁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土地租赁给了陈某丁。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原告不是租赁合同的一方,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建伟

审判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某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葛征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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