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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昕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东昕砖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厂厂长。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昕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横国土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昕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予以执行。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刘晔东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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