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7年3月25日原、被告经张××介绍,原告卖给被告6只绒羊,共计x元。之后被告付给原告羊款为3500元,现仍欠原告羊款x元。故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所欠羊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购买原告的羊是事实,但原告卖给被告的羊并非纯绒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购买原告周某某羊款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款额。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崔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