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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丙、周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190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一九八七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件者。

被告周某丙,男,汉族,62岁,住(略)。

被告周某丁,女,汉族,25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丙、周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夏康红

审判员邝晓光

审判员郭伟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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