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一九六五年生,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沁阳市司法局西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一九六三年生,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邝晓光
审判员郭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