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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16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一九六五年生,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沁阳市司法局西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一九六三年生,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邝晓光

审判员郭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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