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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甲与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詹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詹某乙自愿给付原告詹某甲抚养、教育费每月500元(含原来给付的330元)。

二、该款自2009年8月1日起给付至原告詹某甲18周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党钦

二ОО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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