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詹某乙自愿给付原告詹某甲抚养、教育费每月500元(含原来给付的330元)。
二、该款自2009年8月1日起给付至原告詹某甲18周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党钦
二ОО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