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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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周刊社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文摘周刊社,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安徽承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略)事务所(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摘周刊社著作权纠纷一案。陈某某称文摘周刊社擅自转载其发表在《华西都市报》及其成员特稿单位《新消息报》上的文章题为《为一个50年前的承诺,92岁保姆状告七旬雇主》一文,陈某某认为文摘周刊社在没有征得其作者及杂志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载该篇文章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2010)郑某三初字第X号、(2010)郑某三初字第X号案件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文摘周刊报社支付郑某某、陈某某稿酬共计伍仟元整人民币(各两千五百元整人民币),由文摘周刊报社将该款项支付至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郑某某、陈某某从法院领取;

二、郑某某、陈某某收取稿酬后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法律纠纷;

四、两案诉讼费用由郑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董晓斐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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