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申请人孟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孟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原系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职工,1983年离矿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于1965年5月结婚。被申请人李某某原系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职工,1983年离矿出走后,便一直杳无音讯。后经多方查找,仍无结果。2009年3月11日,申请人孟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的申请后,本院于2009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于1983年外出后,杳无音讯,至今已27年之久,申请人孟某某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之妻,有权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了公告,在法定期间内仍无人与本院联系,故可以确认宣告李某某死亡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申兴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龚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