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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民一初字第5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50岁,汉族,临澧县护丰建材市场宏宇建材行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09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审判员黄辉英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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