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陶某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街交叉口,将五份假发票以人民币3000的价格卖给赵月凤,之后正准备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五份假发票经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均为假发票,票面面额共计人民币50.5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证人赵××、张××的证言物证清单和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假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梁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