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孟银莉,河南省新密市青屏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略)。
法定监护人李某恩,男,出生于X年X月X日,系被告长兄。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银莉、被告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陆续生育二子。由于被告生性多疑,且对家庭不尽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反而组织其娘家人,对原告进行吵闹殴打,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及照片一张。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的事实,及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系事实,诉状等于废纸一张。被告现在患有精神病,连自己都照顾不了,等原告把被告的病治好后再说离婚,现在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了交精神病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患病住院情况。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5日生育一子郑某聪,2000年生育一子郑某林,2006年11月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被告于2005年患上精神分裂症,先后在新密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两次。为给被告治疗及其他原因,被告娘家兄、嫂及其亲属到原告家中,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为此引起原告不满,遂以被告患有久治不愈的精神病,无法履行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并且还组织其娘家人上门对原告进行打骂,从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身患精神分裂症,尚在治疗之中,双方虽有些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锋
审判员马振伟
审判员高朝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