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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林中林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0475号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中林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林中林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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