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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翔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0485号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翔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丙X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技术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翔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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