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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杨某某诉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宋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付给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杨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某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审判员扈孝勇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肖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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