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X乡食用菌批发站。
代表人程某某,站长。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解放食用菌袋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X乡食用菌批发站诉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解放食用菌袋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山县X乡食用菌批发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鲁山县X乡食用菌批发站负担。
审判员禹乔岳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