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略),现住(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南都(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詹某某不服,以“是滥伐林木,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史云烽
审判员邓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亚磊